明泰李中旺指程序違法 佳世達:董事會過程均屬合法
明泰李中旺指程序違法 佳世達:董事會過程均屬合法。(資料照)
佳世達表示,就李中旺董事針對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109年4月30日董事會之說明與事實有誤一事,公司認為有對外說明之必要以正視聽。
首先,佳世達指出,經過半董事同意變更議程後納入董事長解任案,程序合法:109年4月30日明泰公司董事會召開後,由友訊公司之法人代表宋正一董事提出程序事項,並經過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變更議程,進而討論董事長解任之議案並通過解任董事長之決議;李中旺董事自其宣布董事會開始至董事會通過解任董事長之議案為止,全程在席參與,完全知悉上述過程其董事權益亦未受任何影響,該次董事會過程均屬合法。李中旺董事刻意以錯誤之訊息,宣稱該議案以臨時動議通過,並引用與事實不符之法律條文,企圖引導外界誤認明泰公司董事會決議係屬無效之目的昭然若揭。
另外,針對公開收購明泰案,佳世達表示,依法處理,無混淆股東權益之虞:對明泰公司提出公開收購一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故明泰公司為回應公司之決議時,公司於明泰公司董事會之兩席法人董事(包含黃文芳董事長)本就將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加入討論及表決,本收購案並無因黃文芳擔任明泰公司董事長而使明泰公司股東不能辨別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之可能,李中旺董事所稱實屬無稽。
佳世達表示,李中旺董事雖已解除董事長職務,但其仍為明泰公司之董事,對於公司就明泰公司所提出之公開收購一案,李中旺董事若有任何疑慮,自可在明泰公司董事會就公開收購為回應之決議時提出。
佳世達強調,公司就此次公開收購明泰公司股權一事之所有程序必定依照相關法律辦理,絕無造成股東混淆之虞。
佳世達表示,依據近期媒體報導及明泰公司董事所知悉之資訊,公司認為實有採取各項措施之必要,方能避免因李中旺董事所起之外在紛擾波及明泰公司、並進一步確保明泰全體股東以及員工之權益。公司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其相關之程序與步驟均事先聘請律師詳細研議以確保合法性,所有保障股東權益之努力絕非任何未親身參與董事會、無從理解會議詳細過程之律師,得以一句充滿瑕疵的惡意批評可以抹煞。
首先,佳世達指出,經過半董事同意變更議程後納入董事長解任案,程序合法:109年4月30日明泰公司董事會召開後,由友訊公司之法人代表宋正一董事提出程序事項,並經過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變更議程,進而討論董事長解任之議案並通過解任董事長之決議;李中旺董事自其宣布董事會開始至董事會通過解任董事長之議案為止,全程在席參與,完全知悉上述過程其董事權益亦未受任何影響,該次董事會過程均屬合法。李中旺董事刻意以錯誤之訊息,宣稱該議案以臨時動議通過,並引用與事實不符之法律條文,企圖引導外界誤認明泰公司董事會決議係屬無效之目的昭然若揭。
另外,針對公開收購明泰案,佳世達表示,依法處理,無混淆股東權益之虞:對明泰公司提出公開收購一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故明泰公司為回應公司之決議時,公司於明泰公司董事會之兩席法人董事(包含黃文芳董事長)本就將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加入討論及表決,本收購案並無因黃文芳擔任明泰公司董事長而使明泰公司股東不能辨別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之可能,李中旺董事所稱實屬無稽。
佳世達表示,李中旺董事雖已解除董事長職務,但其仍為明泰公司之董事,對於公司就明泰公司所提出之公開收購一案,李中旺董事若有任何疑慮,自可在明泰公司董事會就公開收購為回應之決議時提出。
佳世達強調,公司就此次公開收購明泰公司股權一事之所有程序必定依照相關法律辦理,絕無造成股東混淆之虞。
佳世達表示,依據近期媒體報導及明泰公司董事所知悉之資訊,公司認為實有採取各項措施之必要,方能避免因李中旺董事所起之外在紛擾波及明泰公司、並進一步確保明泰全體股東以及員工之權益。公司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其相關之程序與步驟均事先聘請律師詳細研議以確保合法性,所有保障股東權益之努力絕非任何未親身參與董事會、無從理解會議詳細過程之律師,得以一句充滿瑕疵的惡意批評可以抹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