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臺灣創新板 即日起受理上市申請

證交所臺灣創新板 即日起受理上市申請。(資料照) 證交所臺灣創新板 即日起受理上市申請。(資料照)

證交所表示,為打造具競爭優勢的資本市場環境,協助創新事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有利其於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後快速成長,並可提升上市掛牌公司國際能見度,近日已完成創設「臺灣創新板」(簡稱創新板;英文名稱Taiwan Innovation Board,簡稱TIB)之前置作業,並於今日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新增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等30部規章修正條文。將自即日起受理國內、外創新事業申請創新板上市掛牌,預計於今(110)年第3季開板交易。

創新板上市掛牌公司鎖定擁有關鍵核心技術,以及創新能力(例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創新事業。在上市條件上要求申請公司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2年以上、外國發行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則應有2年以上業務紀錄,申請上市時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1仟萬股以上。

且考量創新事業設立初期大多資本額不高,甚或仍處於尚無營收的階段,故創新板上市標準訂定以「市值」為核心,並輔以營收或營運資金之要求,區分為三大類,首先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5億元者,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之營運資金。

其次是針對生技醫療類申請公司,市值不低於30億元,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若屬新藥研發公司,其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最後是針對公司僅有少許、甚或仍無營收者,市值不低於40億元,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

為降低創新事業申請上市時準備公開發行的前置時間及成本,創新板採「簡易公發」制度。創新事業可以在創新板上市申請案經證交所核准通過後,再補辦公開發行;此外,創新公司辦理簡易公發時,檢送之財務報告由兩本(三年度)減少為一本(兩年度),且檢送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涵蓋期間縮短為半年,惟須承諾上市後次一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公司年報時,應公開及以書面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同時參考國外證券市場「終身保薦人」制度,加強專家協助法令遵循及資訊揭露等職責,創新板掛牌公司上市掛牌期間,應持續委任證券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若有終止委任且未委任繼任證券承銷商者,其上市有價證券將停止買賣、終止上市。

創新板上市掛牌公司與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公司位階相同,非屬預備市場之公司,上市審查程序與現行申請上市案件一樣,上市部門審查通過,須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提請證交所董事會核議。創新事業在創新板上市掛牌滿兩年,並符合上市一般板各項上市條件,即可申請轉列一般上市公司掛牌買賣。

投資人資格方面,考量創新公司所處產業之未來發展變數多,創新板僅限符合資格之合格投資人才能參與交易,分別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法人或基金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且具備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者、以及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自然人「淨資產」須達1,000萬元或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150萬元及具有2年投資證券經驗,初次交易時應簽署風險預告書,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

創新公司原始股東或員工若未符合上述投資人資格者,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賣出持股。證交所表示,創新板交易制度比照現行開、收盤採集合競價決定開、收盤價格,盤中則採逐筆交易之競價機制,並維持每日市價升降幅度百分之十為限。但盤中不得零股交易但盤後可零股交易,初期不納入當沖標的、暫不開放信用交易、借券交易及款項融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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