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

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資料照) 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資料照)

櫃買中心表示,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控管,維護市場秩序,將通知證券商對違約投資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並將自110年10月12日起實施:

一、自公告實施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證券商應以書面通知投資人,除重申委託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並告知違約投資人,爾後再次發生違約之相關規範。

二、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未滿1年,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該投資人違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於該投資人結案後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受託買賣均須預收足額款券,始得下單,並在委託書上加註。

櫃買中心並表示,邇來小額違約及年輕族群違約件數有增加現象,為提升投資人風險意識,已函請證券商加強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理投資人線上開戶應落實徵授信作業,綜合評估從嚴核予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以避免投資人發生違約。

二、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及每月當沖累計虧損達買賣額度二分之一時,暫停其當沖交易之規定。

三、對採網路或APP下單之投資人加強宣導強化其風險意識,並善盡告知交割時限及違約交割後果之責。

訂閱必聞電子報


加入必聞網好友 必聞網紛絲頁

新聞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