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反擊市場派 將對違法陸資行使歸入權 並對妨礙公司名譽者提起訴訟
大同反擊市場派 將對違法陸資行使歸入權 並對妨礙公司名譽者提起訴訟。(資料照)
大同董事會29日決議,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針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之違法陸資,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另外針對近來數次以不實言論損害公司名譽與商業信用者,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辦理自訴案件。
大同表示,大陸企業屢屢違法利用他人名義買進大同有價證券之情事,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5日、106年12月5日及108年1月17日三度裁罰並公告在案。受裁罰人除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按金管會裁罰內容,包括該大陸企業已屬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卻未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申報所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於賣出前事先
申報等。
大同指出,經裁罰之大陸企業既為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則其利用人頭帳戶取得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再行買進,即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短線交易歸入權之適用情事。
大同表示,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定,法規意旨係為維護資本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就利用大股東優勢地位以短線交易獲得之利益,應依法「歸入」予公司,故本公司董事會責無旁貸將依法行使歸入權。
同時,大同也決定,針對近來某些人士未向本公司查證是否屬實,逕自召開記者會、向媒體或在社群網站公然散播不實言論,妨害本公司名譽與商業信用等情事,該等不實言論業已對本公司產生不良影響與傷害。就此等行為,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由公司提起自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大同表示,大陸企業屢屢違法利用他人名義買進大同有價證券之情事,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5日、106年12月5日及108年1月17日三度裁罰並公告在案。受裁罰人除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按金管會裁罰內容,包括該大陸企業已屬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卻未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申報所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於賣出前事先
申報等。
大同指出,經裁罰之大陸企業既為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則其利用人頭帳戶取得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再行買進,即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短線交易歸入權之適用情事。
大同表示,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定,法規意旨係為維護資本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就利用大股東優勢地位以短線交易獲得之利益,應依法「歸入」予公司,故本公司董事會責無旁貸將依法行使歸入權。
同時,大同也決定,針對近來某些人士未向本公司查證是否屬實,逕自召開記者會、向媒體或在社群網站公然散播不實言論,妨害本公司名譽與商業信用等情事,該等不實言論業已對本公司產生不良影響與傷害。就此等行為,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由公司提起自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